招商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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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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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滇中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支持政策(试行)时间:2022-08-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滇中新区深化改革创新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引进、扶  持和培育总部企业,推动云南滇中新区(以下简称新区)总部经 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新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新区范围内新登记注册的总部经济类企业是指在新区设 立的具有运营结算功能的独立法人企业,资产合计及年营业收入 均在 5000 万元以上。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适用本扶持政策:

       (一)企业在新区注册公司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 1000 万元, 外资企业按照同期人民币对外币汇率折算。

       (二)企业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在新区范围内,具 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 10 年内注册地不迁离新区、不变更税务征管关系至新区以外。

       (三)企业与新区管委会签署项目投资合作协议,或经新区党工委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与安宁市、嵩明县人民政府, 新区各直属管理机构、直管国有企业签署项目投资合作协议。

       第二章 企业落户政策

       第三条 企业开办补助

       新入驻新区的总部经济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金达到 10 亿元、5 亿元、1 亿元、5000 万元后,分别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的开办补助,一户企业仅可申请一次开办补助,补助于一个完整纳税年度后兑现。

       第三章 经济贡献政策

       第四条 财政扶持政策

       在新区范围内新登记注册的总部经济类企业,形成新区地方 财力 50 万元以上 300 万元(含)以下给予 20%扶持;形成新区地方财力 3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含)以下给予 30%扶持;形成新区地方财力 5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含)以下给予 40%扶持;形成新区地方财力 1000 万元以上 2000 万元(含)以下给予 50%扶持;形成新区地方财力 2000 万元以上 3000 万元(含)以下给予 60%扶持;形成新区地方财力 3000 万元以上 4000 万元(含)以下给予 70%扶持;形成地方财力 4000 万元以上,每增加 100 万元,扶持比例增加 1%,扶持比例最高不超过 80%。经新区经济发展部和税务局认定为集团总公司、营运中心或结算中心,且形成新区地方财力达 1000 万元以上的,可参照此梯度奖励政策执行。扶持政策以半年为周期进行兑付。

       第四章 企业发展政策

       第五条 延期政策

       签约期内前两年,合同履约达 100%,企业可在完成第二年度税收汇算清缴后向新区管委会申请政策享受期延续 2 年。

       第六条 总部企业贡献奖励

       对总部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较上年增长超 5 亿元、10 亿元、15 亿元、20 亿元等台阶且不低于近三年最高值的,相应奖励 200 万元、300 万元、400 万元和 500 万元。

       第七条 总部企业进步奖励

       总部企业首次被评定为世界 500 强企业的,一次性奖励 2000万元;首次被评定为中国 500 强企业的,一次性奖励 1000 万元;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的,一次性奖励 500 万元;首次被评定为中国制造业 500 强、中国服务业 500 强的,一次性奖励 300 万元。总部企业连续三年获评世界 500 强或中国 500 强企业的,再一次性奖励 1000 万元、500 万元。同一企业同时入选多个榜单的,按奖励额最高的一项执行。

       第八条 总部企业发展奖励

       总部企业新设立或兼并收购分支(子)公司或经营机构,自 分支(子)公司设立或兼并收购完成之日起,前三年分支(子) 公司新增财力形成新区地方贡献部分全额奖励总部企业,第四年 至第五年每年均按 50%比例进行奖励。

       第九条 总部企业投资奖励

       总部企业在新区新增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关 键性技术更新等实际投资,按投资额给予奖励:投资额在 5000万元至 1 亿元(含 5000 万元)的,奖励 200 万元;投资额在 1亿元至 5 亿元(含 1 亿元)的,奖励 300 万元;投资额在 5 亿元以上(含 5 亿元)的,奖励 500 万元。上述奖励在投资完成后一次性拨付。

       第五章 人才引进政策

       第十条 企业高层次人才奖励

       (一)根据企业对地方财力贡献的大小,对企业高级人才薪 酬和工资收入按照其当年个人对新区地方财力贡献给予相应的补助。达到 35 万元(含),对 1 名人员按照其当年个人对新区地方财力贡献的 80%给予奖励。企业当年对新区地方财力贡献每增加100 万元,对应增加 1 名可享受补贴人员。

       (二)对上市公司、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因股权变更、转让以及股权分红产生的个 人所得税达到 100 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其当年个人新区地方财力贡献的 80%给予奖励。

       (三)持有二级建筑类资质企业参照上述政策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以上政策优惠期限从企业形成新区地方财力贡献之日算起。单个项目从新区各级政府机构获得的扶持资金总额 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政策优惠期内对新区地方财力贡献的总额。

       第十二条 以上政策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由属地政府(管委会)汇总,报新区审定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企业应承诺在享受本政策扶持后,10 年内不迁出新区、不改变在新区的纳税义务,若违反承诺,应退回已获得的 扶持资金。

       第十四条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新区经济发展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试行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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