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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望月:协力共启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新时代时间:2018-10-10

中国财经报 苏望月

  “忽如一夜春风来。”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引领我国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迈入新时代。《指导意见》首次明确界定国有金融资本的概念与范畴;首次明确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首次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形成系统全面部署……可以说,每一个“首次”都是一把开启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新时代的钥匙,都是包括财政部在内等多部门共同探索、努力与坚持的宝贵成果。

  相关部门不仅在研究制定过程中群策群力,更要在日后落实过程中协调配合。《指导意见》围绕“加强协调配合”作出相应规定,体现出对各部门在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过程中既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还应加强沟通协调,以期实现“1+1>2”的整体效用最大化的要求。

  “各级财政部门将根据《指导意见》要求,在压实职责的基础上,注重横向协调与配合,实现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改革稳妥推进,不断提升优化我国金融生态。”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

 从源头上压实部门管理责任 

  国有金融资本是推进国家现代化、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保障,是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是我国不断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内容,符合推动提升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国有金融企业竞争力的迫切需要。

  近年来,在中央与地方多个部门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取得阶段性成果,包括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委托代理关系逐步建立;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和薪酬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等管理制度日趋健全;国有金融机构改革深入推进,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明显提升等。

  登高望远,居安思危。在总结成绩的时候不应忽视问题。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金融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陈旭表示,以往我国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模式是以财政部为主,实施多头管理。而多头管理、政出多门使得各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存在职责交叉重叠,由此可能导致部门冲突,这不利于国有金融机构统筹制定发展战略规划,实现盈利能力与经营业绩的提升。

  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九龙治水,各管一摊”的根本原因在于授权不清、职责不明。即从法律地位和权责匹配上看,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缺少明确授权,管理权责边界不清晰。

  就像要将一个线团重新拧作一股线绳,首先要做的是将交错缠绕的棉线拆解为根根分明,互不牵绕,要实现部门协调配合,厘清部门管理责任是必要前提。为更好地实现我国国有金融资本做大做优做强、国有金融机构提升运营效益,同时维护金融业稳定有序发展,着力克服国有金融资本多头管理势在必行;而要彻底有效解决多头管理与由此可能产生的部门冲突问题,就需要从源头抓起,压实部门管理责任,明确对出资人的授权及其职责边界。

  切实加强各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此次《指导意见》为“加强协调配合”专门安排章节,作出规定,直观反映出对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共建良好金融生态应“集众人智慧、聚众人合力”的期望与要求。

  实际上,在此章节之前,《指导意见》已为各部门能够并且愿意加强协调配合扫清了障碍,奠定了基础。

  此次《指导意见》围绕出资人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方面,在“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章节中明确,按照权责匹配、权责对等、权责统一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其中,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地方政府授权地方财政部门履行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另一方面,在“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统一管理”章节中明确,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制、分级管理”的原则,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基础管理、经营预算、绩效考核、负责人薪酬管理等工作,并对相关金融机构,依法依规享有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享有收益等出资人权利。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指导意见》明确财政部与地方财政部门对国有金融资本实施集中统一管理,加之金融管理部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等的职责被厘清,为理顺管理体制机制,提升整体管理效能提供保障。

  在“加强协调配合”部分中,《指导意见》围绕相关部门如何落实做出引导、提出要求,包括: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制定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时,涉及其他金融管理部门有关监管职责的,应当主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在制定发布相关监管政策时,要及时向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通报相关情况。

  同时,《指导意见》强调,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与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

  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院长助理曹啸表示,从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金融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三者的关系出发,如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与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机构沟通不畅、协作不力,则会弱化金融机构对于监管政策措施的遵循与落实,妨碍监管效率的提升,甚至可能会对宏观与微观审慎监管目标以及货币政策目标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双方加强沟通协调是十分必要的。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为推动财政部与其他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更加规范、顺畅,在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时,财政部将合理界定出资人职责边界,既不缺位、也不越位;为保障金融监管部门严格履行外部监管职责,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各级财政部门以及地方政府均不得干预金融监管部门依法监管。

  曹啸表示,在财政部为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努力的同时,其他相关部门也应打破门户之见,以国有金融资本体制改革的大局为重。他建议,相关部门应在以下方面采取措施:一是配合做好清产核资、资产权属界定与评估等工作;二是配合做好市场、信息等资源转移工作;三是加强协调配合,避免因管理部门的调整而造成金融机构核心人力资本的流失。

  “在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过程中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将为今后多部门继续落实协同整治金融乱象、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起到强有力的示范和引导作用。”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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