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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志刚: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重大突破时间:2018-10-10

中国工商银行城市金融研究所 樊志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不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近期,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聚焦当前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亟待解决的问题和障碍,首次明确界定了国有金融资本的概念与范畴,加强了国有金融资本的统一管理,夯实了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法律基础,实现了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又一次重大突破。

  一、金融体制改革目标明确、成效显著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我国重点围绕货币政策调控、金融监管体制改革、金融机构改革和金融市场体系建设等,持续深入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取得了丰硕成果。金融业稳健发展和服务实体经济水平持续提高,重点领域的风险防控能力进一步增强。

  其一,央行货币政策调控更加灵活精准。主要包括创设临时流动性便利(TLF)、常备借贷便利(SLF)、中期借贷便利(MLF)等流动性调节工具,“削峰填谷”保持市场流动性稳定;将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升级为宏观审慎评估(MPA),从资本和杠杆、资产负债、资产质量等七个方面引导银行业加强自我约束和自律管理;实施定向降准,鼓励金融机构更多将信贷资源配置到“三农”、小微企业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强化价格型调控传导机制,构建利率走廊机制,引导货币政策工具从数量型向价格型转变等。

  其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深入推进,格局重塑。主要包括成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统筹负责金融改革发展与监管,研究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和维护金融稳定重大政策;组建成立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集中整合监管资源,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强化功能监管、综合监管和行为监管,推动建立更为规范的资产管理产品标准规制,形成金融发展和监管强大合力;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作用,构建跨市场金融风险监测分析框架,健全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风险通报机制。

  其三,金融机构改革步伐加快,方案获批。主要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改革实施方案获得国务院批准;央行下发《关于全面推开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通知》,将农业银行全国范围的县域支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深化改革范围,交通银行深化改革方案获得国务院批准;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挂牌成立,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赴港上市。

  其四,金融市场体系建设日趋完善。在产品创新方面,创新推出绿色金融债券、SDR债券、标准债券远期等金融产品,开展高环境风险行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两权”抵押贷款、投贷联动试点。在制度建设方面,国务院印发资本市场“新国九条”,出台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开展优先股试点;提高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企业挂牌、股票发行和并购重组的审查效率;启动运行链接香港与内地的“沪港通”、“深港通”、“债券通”,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有效推进。

  二、《指导意见》是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重大突破 

  在金融体制改革取得丰硕成果的同时,仍存在一些影响国家金融安全和金融服务效率的重大问题亟待解决。在金融机构改革领域,如何管好国有金融资本一直是关注的焦点和改革的关键,是决定国有金融资本运作效率与安全的重中之重。围绕这一重大命题,《指导意见》适时出台,针对薄弱环节明确了一系列相关政策规定,实现了多方面重大突破。

  首先,《指导意见》首次明确界定了国有金融资本的概念与范畴。根据《指导意见》,国有金融资本是指,国家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其中,由金融管理部门投资或国家虽无投资,但设立、运行和经营主要依靠国家信用和凭借国家权力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也一并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至此,国有金融资本的概念首次予以清晰界定,覆盖的机构更为全面,为后续更为有效地管理国有金融资本奠定了坚实基础。

  其次,《指导意见》首次明确规定了国有金融资本的统一管理。长期以来,出资人代表不明确、权责不对等,始终是困扰管理的最大因素之一,财政部、汇金公司、“一行两会”和各级地方政府等都从不同角度参与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形成“谁都行使管理权利,谁都不完全承担管理责任”的局面。国有金融资本的出资人职能(包括资产受益权、财务监管权、人事任免权等)不是由一个部门或机构统一完整履行,这种管理模式呈现出的责任交错现象导致权益较分散,在做出重要决策时,需要多个部门协调,决策成本较高。而从国际经验看,虽然各国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模式并不统一,但主要由一个机构集中统一行使出资人权利却是国际社会通行做法。此次《指导意见》首次明确了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这是理顺管理体制机制、提升管理效能的重要保障,有利于相对集中行使国家所有权职能,压实部门管理责任,明晰委托代理关系,完善授权管理体制,同时有利于形成国有金融资产管理的统一战略布局和规划。

  再其次,《指导意见》首次明确建立了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统计监测和报告制度。国有金融资本统计一直缺乏统一口径,而统计数据的缺失又导致对于国有金融资本的业绩评价、预算制度、资本规划等缺乏基础支撑,同时存在国有金融资本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充分等问题。因此,统一口径、摸清家底是极为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一方面将为打造专业化的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出资人平台奠定基础,为国有金融资本的经营绩效考核提供数据依据,提高管理的透明度,督促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代表在防范金融风险和促进金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方面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将为优化国有金融资本配置格局提供方向,同时推动国有金融机构回归本源、专注主业,督促防范金融风险。

  最后,《指导意见》首次明确夯实了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法律基础。此前在法律建设上,缺少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进行规范,导致国有出资人权责边界不明确。《指导意见》提出,将加快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条例立法进程,弥补法律空白,有法可依;同时加强法治建设,严格相关责任追究,有利于维护我国金融安全。

  总体而言,《指导意见》是对现有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模式的一次重大革新,是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又一次重大突破,可谓影响深远。可以预见,改革举措推进难度较大,需要各相关部门与金融机构协力配合,攻坚克难,夯实各项基础性工作,理顺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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